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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表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修正案經總統於12月12日公布後,14日凌晨零時起生效,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將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截至今日16時止,桃園機場查獲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者計8件,罰5萬元者3件,均是中國大陸火腿腸及臘腸;裁罰3萬元者4件,中國大陸雞肉2件、越南豬肉2件及裁罰1萬元者1件(來自日本的犬貓食品)。國內其他國際機場、港口及小三通,則無查獲案件。
防檢局再次提醒,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的罰則已經提高,依據裁罰基準,第2次再攜帶來自3年內有發生非洲豬瘟國家的豬肉產品會被裁罰新臺幣50萬元,罰則相當重,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