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組
立法院5/22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本次修正重點為:明訂操縱、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為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將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納入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範圍;增訂投保中心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有提起代表訴訟之權限,另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得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