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修法最重判十年 李義祥可以「不溯既往」
社會組
[綜合報導]台鐵太魯閣號4/2日出軌意外釀49死百餘人傷,肇事主嫌李義祥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依據《刑法》過失致死罪責最高判5年,引發刑責過輕的批評。為避免此類重大公安,法務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276 條修正草案,擬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 立法院審議。並經今日行政院會通過。
對此,行政院會2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刑法》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不過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此法通過仍然不適用於李義祥,只能說是「亡羊補牢」而已。
法務部報告指出,刑法276條修正草案,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增訂,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183條規範,將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修法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此法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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