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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食藥署及台南市衛生局針對臺鹽公司以非食品級用途之通關代號,進口屬於食品之天然鹽並製成食用鹽,未符主管機關之報關認知而開罰。臺鹽公司22日強調,鹽品自始至終無食安問題,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已於104年4月10日抽驗符合食用鹽標準。
台鹽解釋,若屬食安疑慮,主管單位三月中旬到臺鹽稽查時,當時便會採取預防性下架,不會延宕迄今。這項疑慮,臺南市衛生局以及食藥署所公佈的稽查結果業已澄清。
台鹽說,部分媒體誤植臺鹽為了節省1%關稅,才未以食品級之通關代號報關,其實不然,臺鹽公司表示,食品級曬鹽報關也可以用零關稅進口,但臺鹽公司當時未以食品級報關,主要還是因為與主管機關認定不同所致。
臺鹽公司認為,本案以進口符合食用規範晒鹽,投擲於滷水後,經過嚴謹製程製造成食用鹽品,並非直接包裝出售,依食安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屬於申請查驗之標的,所以才未用食品報關,造成與主管機關之間對法令的認知差異。
臺鹽公司表示,部份媒體報導,台鹽是
為了逃避1%之關稅,完全是誤解。另臺鹽公司通霄精鹽廠長期維持存放足供該廠雙月使用,符合食鹽規範之進口天然鹽,以確保穩定生產供應市場需求,完全沒有所謂為求快速通關,規避查驗之必要。
臺鹽公司表示,以技術管理角度出發,與主管機關之思維角度不同,所產生的行政瑕疵,臺鹽尊重主管單位指導,並強調已於103年11月因為主管單位認定更趨明確,臺鹽已主動自行改善。
臺鹽重申,臺鹽鹽品自始至終無食安問題,至於因為與主管機關對法令認知不同所產生的罰鍰,則待主管單位裁定。
臺鹽公司因為行政作業瑕疵,造成社會不安,謹向社會大眾致歉。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