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呂學樟提到,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法條設計的目的本是要給行政機關自省的機會,但在課稅實務上,國稅局卻怠於作為,因為稅務機關過度保護自己,而造成了人權上的重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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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歡欣 報導) 當民眾收到烏龍稅單、烏龍罰單時,原本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請求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變更,但實際上這則可保障人民權益的117條,根本未曾被使用過,那麼人民究竟該如何終結冤屈?6/20(週六) 中視10:00神氣家族播出《良心覺醒 終結稅災》,繼續帶大家從「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了解先進的法治國家是如何處理烏龍稅單?歡迎一起進入專家學者所帶來的國際觀點,為台灣帶來改變! 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同步播出。
立法委員呂學樟提到,歐洲人權公約規定,對違法的行政處分,人民有權要求撤銷,而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誤時,即使人民沒有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也可依職權主動撤銷,法條設計的目的本是要給行政機關自省的機會,但在課稅實務上,國稅局發出稅單後發現錯誤,卻怠於作為,因為稅務機關過度保護自己,而造成了人權上的重大傷害。他提到公益律師黃文皇義務擔任遺產清算人卻被稅捐機關追討1億1千萬稅單,連專業律師跟太極門上萬人的團體,都會成為烏龍稅單的稅災受害人,更何況一般不懂稅法的弱勢老百姓。
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表示,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與台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類似的條文,但是在德國第48條被當作重要的核心條文使用,而台灣第117條卻是當花瓶擺著好看,甚至還要透過大法官來解釋,才肯修改, 甚至堅持不願撤銷,將行政權放大,意味著「行政機關永遠不會做錯,錯的都是老百姓!」陳志龍期盼,我們的法制要擺脫原來的舊系統,進入新系統 -- 說有錯就要改,違法就要撤銷,才能上行下效,形成好的社會倫理風氣。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質疑第117 條根本就是保障人權的空包彈條文。他表示,違法的行政處分,不僅侵害人民的權利,也違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則。吳景欽強調第117條的文意,並沒有排除經法院裁判的案子,但目前司法實務,都排除已提救濟、法院已判決的案件,他認為這是與原文意違背。
張天欽律師表示,他曾在美國擔任律師,才了解律師倫理規則,身為一位律師遇到任何法律有缺漏,如果沒有挺身而出,提出修改的動作,基於律師倫理規則,是會被懲戒,嚴重可以撤銷律師執照。本此理念,當他看到政府有錯,卻要人民承擔的心態,實在要不得。他建議對於某種程度之下,行政錯誤不撤銷,應該比照美國律師倫理,要有懲戒的機制,才能提昇台灣成為服務人民的國家。
人民如何能快樂繳稅呢?曾長期旅居紐西蘭的動腦雜誌發起人吳進生提到,紐西蘭政府非常尊重公民權,政府與人民站一起關心大家的權利,稅金的使用讓人民有感,因此人民繳稅繳的很開心;對比台灣行政法院判決的人民勝訴率僅6.11%,當人民的快樂百分比是 6.11%,也就是說痛苦是 93.89%, 當烏龍稅單這麼多,意謂著行政機關是烏龍行政機關。吳進生更進一步指出,行政機關發現錯誤稅單就要立即撤銷,才能幫助人民多個1%、2%、10% 的快樂,台灣的國際競爭力才可能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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