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邱晨專任助理教授認為稽徵機關認定案件構成稅捐規避,應報請財政部核准之後,才能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這才是合乎實質正義的正當法律程序。
[記者李誠信 報導]我國行政訴訟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件都是稅務訴訟,有關稅法案件的判決最大爭議就在「實質課稅原則」的引用。避稅、逃稅、節稅的界線在哪裡?是納稅義務人濫用形成權?還是稅務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邱晨專任助理教授參與「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研討會中,以「實質課稅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以稅捐規避調整為主」參與討論,她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把「實質課稅原則」當成課稅的利器,肆無忌憚地不斷擴張解釋,過度地解讀人民所用的法律行為,認定說是構成稅捐規避,以致於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邱晨認為所得稅法43條之一規定,稅捐機關發現營利事業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謂「得報請財政部核准」基本上並不是稽徵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而是「應該要報請」,才是合乎實質正義的正當法律程序。
邱晨舉一實務案件為例,父親以8600萬元把土地賣給兒子,之後兒子以2億多元將同一筆土地賣給第三人,因為這兩筆金額價差太大,所以就被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實是父親想把土地贈與兒子,所以就把兩億多扣掉八千六百五十萬,當成是贈與的客體。邱晨表示,基本上不能因為構成了稅捐規避,就直接將「買賣的價差」認定為「贈與的客體」。稽徵機關必須證明或解釋,為什麼父親跟兒子之間的買賣不是「買賣」而是「贈與」,到底兒子有沒有獲得贈與的利益?因為要將法律行為認定是「贈與」或「買賣」等等,必須合於稅捐構成要件的立法目的,到底兒子所獲得的是「買賣價金的對價」、「買賣價金的利益」,還是從父親那裡得到「贈與的利益」呢?換作是德國絕對會問說,到底八千六百萬是父親給兒子的,還是兒子拿出來的,如果說是父親給兒子的,基本上可能就會被認定為是贈與,但是這案件的八千六百萬,基本上是來自於兒子,兒子賣土地所獲得的兩億多的價差,基本上是來自他賣給的第三人,根本不是父親所贈與。
邱晨表示,德國國稅局人員都是法律系的畢業生,在學法的過程中,第一到第八個學期是基本科目,第八到第十個學期基本上可以選擇專業學程。像她自己以前念的學校,大概有七千多個法律系學生,但選稅法做為自己未來想要走的重點科目,基本上只有五十到六十人,可見,這真的是蠻難的領域,所以當他們在大學就有這樣的基礎之後,就算是未來想要當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等,有一部分的人會先選擇在稅局實習或工作。此外,德國有所謂的專門的財稅法院,而這個專門的財稅法院的法官本身必須要受過非常多稅法的專業科目訓練,才有辦法去當財稅法院的法官,所以當案件到法官的手上時,法官第一個就是判斷到底「解釋函令」合法還是不合法,「解釋函令」根本不會拘束法官,法官甚至可以判斷解釋函令本身就是違法的,而不去適用。相較於我國行政法院的法官,比較會受到稽徵機關的解釋函令所拘束。
邱晨表示,稅捐規避的案件實在太多了,稅局過於濫用實質課稅原則。行政法院必須不受稅局的影響,在事實的認定上,有利不利都必須要做調查。並請納稅人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算是一種協力義務,讓稽徵機關跟納稅人雙方可以共同去釐清事由,而不是像我國都將舉證責任加諸在納稅人身上。
到底構不構成稅捐規避,這本身是高度的法律解釋問題,必須透過專業的法律人去解釋的,稽徵機關有足夠的專業性解釋嗎?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ㄧ的第六項規定,稽徵機關認為有稅捐規避的話,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邱晨指出,這反而會造成更多濫用的空間,應該是要先報請財政部核准。稅捐規避的案件,必須要有更充分的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到底要怎樣認定,既然稽徵機關可能並非都是學法律出身的,在稅捐規避的認定上是不是由財政部去核准,如果在核准之後還有爭議的話,在行政訴訟的階段,法院也必須要再做實質的審查,而不是受到稽徵機關的解釋函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