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顧問黃國鐘指出:「法官開記者會是國際笑話!」
圖二: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人權委員會委員蔡靜玫律師指出,林秋華法官回答記者,所謂「經濟實質層面為客觀宏觀角度」,並沒有法條依據。
圖三:對於中高行判決之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張永明表示,認定事實跟適用法律上都是有一些的問題。社會組
(記者 林芯瑩 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在進行中,但與各界民意的期待差距甚遠,司改後的台灣司法,可以杜絕恐龍法官、保護人民嗎? 於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舉辦2017年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28號判決所涉程序及實體法律問題為例」,會中對於3 月9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太極門告訴並舉辦記者會,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顧問黃國鐘律師指出:「法官開記者會是國際笑話!」
黃國鐘指出,基於法官不語的原則,法官認定事實應適用法律,判決理由都已完全寫在判決書裡面。沒有什麼說判決以後要來開記者會,幫自己宣傳、爲法院辯解這種道理,這是國際笑話。這種記者會如果翻譯成外文,拿到國際上播放的話,會得到什麼樣的評價?
訴字第228號判決法官論述的基礎是引用21年前侯寬仁檢察官的起訴書,但這份起訴書及相關之證據筆錄,早在2007年7月13日三審級法院已判決廢棄,確定太極門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為贈與性質屬免稅所得,以及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太極門掌門人夫婦無關。2011年行政院跨部會議,也決議不能再引用刑案起訴書作為課稅依據,而國稅局依照決議所進行的公告調查,7,401份證據也百分百證明敬師禮是贈與。黃國鐘表示,納保法一年後實施,裡面的很多規定與行政程序法原理原則相關,對於納保法裡規定稅捐機關違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當作課稅依據,檢察官違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拿來當作課稅依據使用,才符合法治國國家法定程序原則。黃國鐘感慨的表示,司法改革是反改革,該改的都不改革,不改革自己,都是要求別人改革。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人權委員會委員蔡靜玫律師指出,證據顯示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性質,林秋華等三位法官居然用「經濟的實質的宏觀角度」硬將敬師禮指稱是學費。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記者會中,發言人林秋華法官回答記者提問時,很清楚提到,連法官都自己承認所謂「經濟實質層面為客觀宏觀角度」,並沒有法條依據。蔡靜玫提到,臺灣大學證據法教授陳志龍多次旁聽太極門稅務冤案的開庭,他表示「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觀察」,在任何法治國家的證據法,是找不到的,這顯然是違背證據法則的恣意。
蔡靜玫引用法官法第13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要檢驗法官是否超然、獨立、公正,其實,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以「證據」為評審標準,對於證據認定,是非曲直的判定標準,如果是以「證據」為核心,就是人權的保障;如果是以證據以外的「想法、觀點」為判決基礎,就是「恣意」,也是司法裁判權的「濫用」,就會構成枉法裁判。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指出,台灣民間信仰,這種現象非常普遍,師父以心靈感召弟子,主要做弘法工作,沒有經濟對價,而由弟子供養,是要認定為有償還是無償贈與?如果對其他團體沒有用這樣的方式去看待,僅對太極門不平等的對待,適用法律上很明顯地有瑕疵。「中高行判決之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都有一些問題。」張永明表示,法院的設計是讓法官能夠獨立審判,去年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的公平性應該是審判者要花很多心思來認真處理案件,假如針對過去自己訓練不夠的部分應該亡羊補牢,或者是說加強自己專業的訓練。法官都是一時之選,在學習新事務上也都有能力,只是時間或個人的觀念上應多站在人民的立場,不要忘了畢竟法官本身也是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個人力量很微薄,而太極門使稅制逐步完善化,貢獻相當大。」張永明表示,太極門案可以讓我們好好思考國家稅捐的課徵跟救濟,到底有沒有讓人民的權利獲得保障,一般人民遇到稅務問題,摸摸鼻子認賠,這樣情形愈來愈多時,人民的怨懟也會加深,哪一天會爆發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