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人權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可上訴救濟了!
行政院會10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由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如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的判決者,均不得上訴第三審,造成一次判定有罪者就未能獲得救濟機會,與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意旨有違,(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參照),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有悖。為強化人民訴訟權保障,因此擬具「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84條之1,以及第376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