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安嬿
地價稅房屋稅採各別認定
根據新北市稅捐處表示,民眾詢問申請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是否會影響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特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房屋稅自住用稅率適用規定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自住房屋」、「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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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 |
自用住宅用地 |
稅目 |
房屋稅 |
地價稅 |
納稅義務人 |
房屋所有權人 |
土地所有權人 |
是否設戶籍 |
無規定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居住情形 |
供本人、配偶或 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
無規定 |
是否出租營業 |
須無出租、營業 |
須無出租、營業 |
戶數、面積限制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全國合計戶以內房屋均可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率 |
1.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如有房屋數棟,其房屋坐落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2.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部分。 |
其他條件 |
無 |
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需經審核通過才可適用
稅捐處提醒房屋所有人,房屋稅的自住房屋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三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為使用情形變更者亦需自行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三戶致未適用自住用稅率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記得向稅捐處申請按較低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