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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檢檢察官林俊佑涉有違失情節重大,法務部依法官法之規定,將其所涉違失,送請監察院審查,並先行停止其職務。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於本(107)年6月21日及同年月28日至其女就讀之幼兒園滋事,涉有假借職務權力故意對兒童犯罪等不當情事,前經該署檢察官於本年7月25日提起公訴在案。並經該署檢察長依法官法第96條第1項陳報法務部,建請依同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該案如經監察院依法提起彈劾,並送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最重可有「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