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秀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5條、第7條業經財政部於103年4月2日修正發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營業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2條)。
二、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於申請營業登記時,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修正條文第5條)。
三、 為規範營業人應盡之協力義務,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修正條文第7條)。
該局說明,有關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登記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財政部原規範於79年10月4日訂定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營業稅稽徵要點」,嗣因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為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並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乃修正營業登記規則前揭條文。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營業登記申請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