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摯友李建先生《來函照登》
地佔了、樹沒了,錦州這位夥伴至今沒有拿到1分補償款……
錦州老記發佈時間:02-2210:41
大過年的,本來是個高興的事,可是錦州這位夥伴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地佔了;樹沒了;補償款一分沒有也拿到!近日錦州的王文夥伴向老記講述了發生在2017年的這件事……老記不是專業人士,無法判斷孰是孰非,只能把網友的講述發出來,大家來評判一下吧……
【網友來信全文,未做修改】2017年4月凌河區鐵建辦對朝凌客專項目徵地補償已經完成核量調查,我栽種的36畝果樹有10餘畝在征占紅線內。因經辦人張某執意非法選用無資質機構評估,到2018年5月25日開工時仍未拿出合法評估報告。張某以“妨礙國家項目建設”相要挾,唬騙我先拆遷,再評估後補償。
自拆遷完成張某即對我變臉。開始否認我的果樹所有權,對土地使用權單位與主管部門的確權文件置之不理;明明是國有農用地的地上物果樹補償,張某卻生搬硬套建設用地的房屋徵收補償政策。拆遷後圍欄損壞,果園呈開放狀態無法看護,我多次請求修復,張某無動於衷。導致果被摘光樹遭砍挖,3年損失近40萬元。張某為報復我揭露其非法評估的事實,在之後的評估中私自篡改產權所有人名稱,故意少報棵數,使我損失約20萬元。 2018年8月13日合法評估報告完成,但張某至今沒有依法出示給我。同時張某編造“果樹權屬不清”、其中有“貓膩”等謊言和“無人接收”等藉口推諉阻礙補償,將果樹補償款一直扣押不發。
2020年5月,張某突然帶人將紅線外果園唯一水井封死,導致新栽的21090棵大榛子樹苗全部旱死,損失20多萬元。
我也曾申訴,但經層層推轉又回張某手中,使其更加肆無忌憚。
關於要求凌河區政府依法撥付
果樹補償款的申訴
事由:
2011年4月,王文經北山農工商總公司招商按錦州市農委要求在市果樹示範園區(原市果樹站租用土地)投資栽植各種新品種果樹36畝。
2018 年 5 月,朝凌客專項目建設徵拆該果樹10餘畝。
時隔三年,合法的評估報告早已完成,並通過省級審核;國家補償款已撥付到市鐵建辦。果樹補償款至今仍未發放。
說明:
1、果樹權屬歸王文
王文的果樹是按市農委建全市果樹示範園區的總體規劃,完全由王文個人投資栽植在市果樹站租用地上的(有市農委和果樹站的確權證明和當時知情領導的證明)。
《遼寧省果樹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個人按照果樹發展規劃栽植的果樹,誰栽誰有,可以依法繼承轉讓。”第六條“果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補償款依法應支付給王文
國有農用地徵收的地上附著物果樹徵收補償,《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八條“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的補償費用,比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準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見》三、進一步明確徵地補償費用分配辦法(一)最後一句“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據實支付給其所有者。 ”
這麼清晰的法律條文,補償款毫無質疑的應該撥給王文。
3、凌河區鐵建辦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讓果樹補償無法可依
具體負責補償的凌河區鐵建辦主任張亮故意只強調“國有土地”,迴避“農用地”,錯誤適用法律,執行根本不涉及果樹補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補償只對土地權屬人,讓王文永遠無法得到補償!”嚴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惡意破壞營商環境!
4、凌河區鐵建辦選擇性執法,惡意阻礙依法補償
與王文相同情況的相鄰兩塊土地上曹明信和謝長榮的果樹早在2018年10月前就已經完成徵收補償。謝長榮和曹明信兩人的地上物果樹補償是在沒有土地承租關係的情況下,由土地使用權單位農科院原來的院長出證後完成的補償。依據的是市農委[2018]30號文件,王文的果樹補償同樣有市農委[2018]309號文同意批复。但由於王文揭露張亮私自確定無資質評估機構“紙上評估”的事實。張亮惡意報復,欺上騙下,否認王文的果樹所有權,對土地使用權單位與主管部門的果樹確權文件置之不理。選擇性執法,阻撓補償,使補償一直未能完成。
訴求:
果樹補償應執行《遼寧省果樹管理辦法》確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補償。
申訴人:王文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