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組
法務部特偵組今天發布,瑞士最高法院已判決確定,有關陳前總統等因二次金改貪污案件匯洗至瑞士之不法所得,其中已確定之貪污案的元大併復華不法所得美金 674 萬 6,840 元資產(合台幣2 億元),應返還臺灣。
特偵組偵辦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等人所涉貪污、洗錢案件,為追討於瑞士境內之不法所得,前於 97 年 9 月 22 日、97年 12 月 5 日二次向瑞士司法機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經瑞士司法當局協助凍結陳致中、黃睿靚所掌控設於瑞士美林銀行(Merrill Lynch Bank (Suisse) SA)之 Bouchon帳戶、蘇格蘭皇家庫茲銀行(RBS Coutts Bank AG)之Galahad Management 帳戶下之資產及設於瑞士威格林銀行(Wegelin and Co. Private Bankers)之 Avallo、Bravo帳戶下之資產。
上開帳戶,其中 Bouchon、Galahad 二帳涉及龍潭案、南港案、國務機要費案及相關洗錢案之不法所得,合計約 2,261 萬 4,850 美元,約計新臺幣 6 億 8,986 萬 5,993 元,即媒體所稱「海角七億」)。前經本組與陳致中、黃睿靚多次協調,已由陳致中、黃睿靚於 99 年 3 月間簽署自願匯回本組指定帳戶之授權書。本署自 99 年 5 月間起陸續收受來自瑞士美林銀行及蘇格蘭皇家庫茲銀行匯回之資產。
另於瑞士威格林銀行 Avallo Ltd.名下帳戶及同銀行Brav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名下帳戶內之資產, AvalloLtd.帳戶資產價值約計美金 32 萬 1,325 元,Brav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帳戶資產價值約計美金 1,669 萬 487元,上開二帳戶係涉及二次金改及相關洗錢案之不法所得。
其中元大併復華之貪污部分,業經最高法院於 101 年 12月 20 日判決確定,判處陳水扁有期徒刑 10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 1 億元,吳淑珍有期徒刑 8 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 8,000 萬元,其中關於元大併復華之不法所得新臺幣 2億元應予以沒收。然因陳致中、黃睿靚拒絕同意主動匯回不法所得,本署特偵組於完成相關判決之翻譯後,於
102 年 9 月 5 日正式報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瑞士司法部提出司法互助請求,請求瑞士司法部基於我國已確定之沒收判決,協助將目前已凍結之 Avallo 及 Bravo
帳戶內資產變現並匯回本署帳戶,並檢附相關翻譯判決及資料。本署特偵組承辦檢察官分別於 102 年 10 月間、103 年 12 月間二度親赴瑞士與瑞士聯邦檢察官及瑞士司法部溝通討論司法互助事宜。
瑞士聯邦檢察署檢察官於 103 年 4 月 1 日決定,命令將 Avallo 及 Bravo 帳戶內之美金 674 萬 6,840 元資產(約計新臺幣 2 億元),匯回臺灣本署指定之帳戶。然陳致中
等人對於瑞士檢察官之前開命令,向瑞士聯邦刑事法院提出異議,惟瑞士聯邦法院於 104 年 1 月駁回陳致中等人之異議。該案再經陳致中等人上訴至瑞士最高法院,
於 104 年 4 月 28 日,本署特偵組接獲瑞士聯邦檢察官之通知,該案業經瑞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請求匯回之美金 674 萬 6,840 元資產將儘速匯至特偵組指定之帳戶,
Avallo 及 Bravo 帳戶內之其餘資產,仍將持續凍結,等待臺灣進一步之請求。
特偵組將持續與瑞士聯邦檢察官連繫後續有關該等資產變價匯回之程序。20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