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力發電系統業者申請大陸籍工作船來臺短期作業,航港局已召集會議完成聯合審查
祝天祜
交通部航港局於0916日邀集相關機關就能源局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系統,承包商申請以大陸籍工作船來臺作業案,進行跨部會聯合審查,決議由航港局邀集專家學者於工作船抵臺中港後,登船勘查,確認無妨礙國安之設備後,由相關機關派員隨工作船駐船監督,始同意該工作船移往彰化外海施工,以排除外界疑慮,並有效管理。
該工作平臺船為具有大型吊裝設備之工作平臺,來臺進行一個月內之短期施工,針對外界有關本案涉及我沿海水文資料之國安疑慮,航港局依相關機關意見,除督促該大陸工作船裝設AIS,並全程開啟海事通信頻率;直航來臺由大陸籍拖船拖帶無人搭載的起重平臺船必須先進入臺中港,之後大陸籍拖船則停泊於臺中港內直到起重平臺船需拖帶返回大陸外不得出港;起重平臺船至彰化外海施工地點必須由本國籍拖船拖帶,沿海拖航時採人船分離,並無大陸籍人士隨船,並將航程資料提送國防部及海巡署,由相關機關全程監控應處。另有關大陸籍技術人員係搭機飛抵臺灣後,由業者提供本國籍交通船供臺中港至工程地點之交通,大陸籍技術人員運送至起重平臺船與本國工作人員會合,共同操作工作平臺並提供必要技術與支援,相關作業均由本國籍工程人員參與操作,工程完竣後大陸籍技術人員仍由交通船接回臺中港,再搭機離臺。有關大陸技術人員移民署已依規定核發入出境許可。
本案係配合經濟部能源局為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示範計畫,承包廠商申請以大陸籍工作船來臺設置海氣象觀測塔,經能源局審查並未牴觸所核准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申請設置計畫書。有關大陸籍船舶來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規定係採許可制;交通部依同條第3項規定,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於97年12月12日發布施行;依據該辦法第7條規定,有關大陸籍工作船來臺,應檢附航行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交通部應會商有關機關進行審查。該專案許可經交通部102年7月19日交航字第10250096821號公告委任航港局辦理。航港局依上述規定函請相關機關進行審查後,為求審慎周延,再於16日邀各機關聯合審查確認,作成上述決議。
本案交通部航港局將依會議決議,以短期且個案方式許可,並就相關機關要求事項以附加條件方式通知業者配合辦理,同時也請經濟部考量離岸風力發電為長期性計畫,應思考相關產業政策及規劃,以輔導國內海事工程產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