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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羅瑩雪於10日批准死刑犯鄭捷之執行,並於下午8時47分許,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刑場執行,隨後,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晚間9點開臨時記者會說明細節。
法務部表示,鄭捷執行前先以麻醉使受刑人失去知覺,符合人道,並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完成執行程序。
法務部表示,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已臻完備。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全案卷證資料後,依循往例確認最高檢察署有依規定詢查有關死刑受刑人有無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及精神狀態等情狀,並指派參事予以專責審核全案相關卷宗,再由法務部部長邀集3位次長、主任秘書、法制司司長、檢察司司長及承辦人員開會,審查有無任何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並再次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向司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檢察署及矯正機關查詢死刑犯有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大法官解釋、心神喪失及心理或智能障礙,最後並再向總統府確認均無申請或獲得赦免,方批准執行,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已臻完備。
本次執行之死刑定讞者鄭捷,犯下台北捷運殺人案,造成解青雲、張正翰、李翠雲和潘碧珠等4名無辜人民因而死亡,另林姓國民等22人受到輕重不等之傷害,歷審法院均認定其罪證明確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並提訊鄭某到庭召開言詞辯論,終審判決亦認其罪證明確,犯行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所稱最嚴重之罪而維持原判,判處其4個死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