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澄清:因民眾未提出傷害告訴而被質疑吃案
百義
103年9月16日13時22分,在臺中市南區工學北路OO大樓前,民眾吳OO稱因自家大樓車道出入口,遭OO機電公司工人以禁止通行標誌檔住地下道,吳民要求沈姓工人將禁止通行標誌移開,工人表示不願意,吳民回頭罵三字經,沈姓工人要求道歉未果,雙方發生口角並扭打,當時雙方皆未報案。
吳民於隔天(17日)下午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報案,受理員警與報案人一起回到現場查明,(因案發當時,吳民不清楚對方身份),經社區大樓總幹事了解狀況後,建議雙方先協調和解,報案人也接受社區大樓總幹事提議,然受理員警旋即留下姓名及聯絡電話,當場告知吳民,該傷害罪嫌為告訴乃論罪,如協調和解不成,可至警察機關提起告訴,警方將依報案程序受理。
於9月18日上午8時許,吳姓當事人因和解不成而持驗傷單至勤工所提出傷害告訴,員警立即製作雙方及證人筆錄資料後,即時開出報案三聯單,且經調查後已依法移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