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青超市同意過期食品退費 範圍擴大至同店同類商品6個月之消費
· 洪勝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月14日查獲松青超市14家門市中有4家將過期食品再販售,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松青超市在和台中市消保官多次協商後,同意就問題商品查獲之同一分店同類商品溯自6個月內消費者,均可退還原商品價金並提出原商品價金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500元之損害賠償。
臺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表示,松青超市14家分店中有4家出現這種違規情形,這種情形雖非各店均有,但絕非這4家分店查獲當日之偶發的行為,市政府要求松青應就各出包分店的商品進行退費賠償時,應回溯一定時間,亦即該分店在10月14日查獲前同類商品均納入退費賠償的範圍,此部分已獲松青超市善意回應,同意回溯6個月之消費,亦即103年4月1日起至103年10月14日間至上開4分店消費該店經查獲之問題商品者,得要求退費及賠償。另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以刷卡買熟食的消費者雖屬少數,但因涉及消費者權益,松青超市未在退費聲明中敘及,消保官要求松青超市應配合個案處理。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松青超市是採先登記,並於登記後一週退款賠償,此種分批退費方式已較他廠商集中於數月後才退費方式,有利消費者,但因需要作業時間,故請消費者稍加配合。
消保官也呼籲消費者,業者被查獲違規之商品負有法律上的退費責任,現松青超市已就同類商品溯及6個月之消費均退費賠償,其他未經查獲之商品,因無具體事證可要求業者退費、賠償。故請消費者發揮理性,就消費瑕疵商品部分提出退費或補償要求。消費者日後如在退費上遇到困難,都可向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