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組
最近多起台灣人海外電信詐騙集團遭移送大陸審判,最高判處15年徒刑,而大陸對詐騙犯刑度可無上限至無期徒刑,應引以為戒。
12月28日上午,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明慧等七人電信網絡詐騙案一審公開宣判,因詐騙即將就讀大學的學生蔡淑妍學費和生活費9800元致其跳海自殺死亡,判處被告人陳明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他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范治傑、高學忠、葉奇鋒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詐騙罪、危險駕駛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熊運江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詩雅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陳李億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責令各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款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間,陳明慧多次僱用已判刑唐曉暉,冒充“爸爸去哪兒”等綜藝節目向手機用戶發送虛假中獎詐騙信息共計73萬餘條。法院認為,在詐騙共同犯罪中,陳明慧、範治傑、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利用通信工具、網絡手段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並造成一名在校學生自殺身亡,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熊運江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又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林詩雅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協助轉移犯罪所得,陳李億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提供多個銀行賬戶用於他人轉移犯罪所得,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