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辰卿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107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陸續於3月中旬寄送,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該部說明,今年全〈上〉期牌照稅係徵收自用車輛全期(10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及營業用車輛上期(107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之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請先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車籍地址、交通工具種類、汽缸總排氣量、使用期間、稅額等資料,如有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該部提醒,107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為4月30日,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於5月3日及4日繳納者,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 5月5日及6日繳納者加徵2%,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該部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繳款書或遺失者,請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或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申請以通訊地址寄送繳款書儘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