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勝龍
11月29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即將到來,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有出勤工作義務的勞工,雇主應給予員工放假一日,且工資照常給付;原無需出勤或不具投票權的勞工,雇主不必另給假或加給工資。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如果勞工同意選舉當日出勤,出勤工作的時間事業單位應加倍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勞工行使投票權,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所以放假「一日」,是指自29日的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只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如有勞動法令的問題,歡迎電洽勞工局,電話(04)22289111轉35200或市府1999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