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秀蘭
曾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因自行依照列舉扣除規定計算無應繳納稅款,故未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最近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可否補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一律按標準扣除額認定,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稽關核定後,雖有實際支付的醫藥費、保險費、捐贈、災害損失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項目,均不得自所得總額中減除,一律按標準扣除額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 自行計算結果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補稅後,將無法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方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