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康晨精神病医院确为港区医保罚字〔202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注:公开文件标准文号为“港区医保处字〔2026〕第1号”)
作者:出家人慈悲為懷
2026-06-27 20:58:26
防城港康晨精神病医院确为港区医保罚字〔202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注:公开文件标准文号为“港区医保处字〔2026〕第1号”)。
违法事实:该医院在2022年9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部分无相关疾病指征的患者进行甲胎蛋白测定、癌胚抗原测定检验并收费。
处罚结果:涉及金额共计8602.20元,经核定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758.33元,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宋兴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602557220684R,住所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办公车村。
该处罚决定书由防城港市港口区医疗保障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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