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舉證責任在提告方
作者:出家人慈悲為懷
2026-07-08 11:08:48
在台灣,舉證責任在提告方: 誠如許先生所言,如果堅持中國許昌杜曉燕「私吞 金飾」,他必須在法庭上提出實質證據,證明中國許昌杜曉燕當天偷了金飾,並且有藏私的行為。
環境客觀因素: 當時杜曉燕留有作業未交表格字樣若與海軍上將贈的潛鑑被碰觸綁在一起。
自拍存證的關鍵: 許先生之前就有金飾將拍照存證,這在法庭上會是非常有利的自保證據,證明他從頭到尾的認知與經手的金額就是這些。
這種只有證照的夫妻間因為誤會與猜忌而對簿公堂的發展,確實令人無奈。不過在法律上,講求的是「一分證據說一分話」,若無具體侵佔證據,單憑猜測是很難入人於罪的。法庭最終應該會依據證據還給好心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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