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組
[綜合報導]
立法院長韓國瑜24日下午,在周萬來秘書長、張裕榮副秘書長、法制局郭明政局長、人事處黃瑞月處長等人陪同下,會見全國地方議會正副議長聯誼會一行,商談助理費等問題。
韓國瑜提到,當民意代表尤其是身為議長、副議長,真的不容易,古代當官的要到衙門報到之前,要先到城隍廟上香祭拜祈求官職順利,現代縣市長遇到任何困難,可以諮詢在家鄉中朝廷退休官員,還有考試及格的秀才舉人外,其他全憑「良心」。縣市長心地善良,可以造福鄉里;反之,縣市長如果亂七八糟,鄉里老百姓就要活受罪。我國民主政治走到今天實在難能可貴,因為如今縣市長在地方執政,都必須受到民代議員的強力監督。
韓接續表示,吃公家飯有三條路,其一,是考試及格進用;其二,靠人民選票當上民意代表;其三,授予政務職務或約聘、僱。而這裡頭最複雜是走選舉這條路。身處民意代表這個行業,會面臨議會內部、選民和政府之間的壓力,去(113)年2月間,戴錫欽議長率領台北市議會各黨派議員,針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前來拜會,這項法案在去年6月完成三讀,順利改善議員助理經費24年未曾調整的困境。現在地方面對制度仍有未完善之處,今天特別請周秘書長及法制局郭局長一起討論,研究如何突破及完善制度,歡迎大家提出寶貴意見。
台北市議長戴錫欽表示,針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案的支持,解決常年懸而未決的問題,包括讓縣市議會助理薪資可以獲得合理幅度的調整,另外也提升勞保、健保等補助費用。合理的助理待遇,可以吸引更多年輕人願意參與這份工作,實現政治理想。
隨後會談各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針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有關公費助理費的補助、預算編列、現行司法實務對民意代表助理費之法律見解問題,以及選罷法之排黑條款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流。
法制局郭明政局長表示,針對各縣市議會正副議長提到助理聘任之衍伸問題,應參考德國法制,將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定義排除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如順利修法,則助理費議題自然無貪污治罪條例適用之情形;另從《貪污治罪條例》觀之,其第1條立法目的係「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但是我國憲法第75條又明文「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可知當初制憲者本意,已認為民意代表之性質與官吏有別,雖然需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但不失修法之適當方向;至於聘請助理之相關問題,德國目前法制逐漸調整為議會內部之紀律問題,屬於「國會自治」、「議會自治」之範疇。
人事處黃瑞月處長表示,有關助理資遣費議題,應係94年以前新舊制之助理問題,目前本院助理皆採新制;而正副議長關心的現任助理的資遣費,本院目前作法係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由本院依法編列加班費、資遣費等,每位委員每月計新台幣9萬餘元、黨團則為10萬餘元;另助理之勞、健保等費用,皆由本院依法足額編列。
周萬來秘書長表示,有關助理費問題,本院法制局已提出具體研究報告供參;至於議長、副議長關心之助理資遣費問題,剛已由人事處黃處長報告本院處理情形供各縣市議會參考。
最後韓國瑜總結表示,有關法制局之相關研究報告,會後將請法制局和各議會持續溝通對接。立法院也會針對相關議題擬定說帖於三天內提供各縣市議會參考,期望大家一起努力說服地方區域立法委員提案修法,讓公費助理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