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組認定,瑞海公司嚴重違法違規經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非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在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儲區域違法違規從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多次變更資質經營和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致使大量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調查組同時認定,事故還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天津市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等部門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有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等。
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調查組提出了十個方面的防範措施和建議,即: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任何企業均不得違規違法變更經營資質;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完善規章制度,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準;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資訊平臺,加強危險化學品監控監管;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安全準入條件;大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特殊器材裝備配備,提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仲介機構的監管,規範其從業行為;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201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