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針對113年12月20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經該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條文第8條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之財政結構,卻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之事權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將影響全民福祉。
財政部表示,「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意旨為調劑地方財政盈虛,俾利地方政府間能均衡發展,惟「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條文第16條之1修正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方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已悖離該法立法本旨,且修正內容有所矛盾或欠具體明確。又本次修正已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財源,「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條文第30條規定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實不合理。另外,本次修正未考量施行應有之準備作業期間,不利各級政府預算秩序維持及執行等窒礙難行之處,將由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
「行政院記者會」,卓榮泰院長、鄭麗君副院長、龔明鑫秘書長、林明昕政務委員、李慧芝發言人、財政部莊翠雲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陳淑姿主計長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