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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受各界矚目的「同婚釋憲案」, 24日下午16時由司法院大法官網站公布結果。
依據《釋字748號》內文指出,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因此大法官判定現行《民法》使「同性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的爭議「違憲」,在憲法層次上肯定了《民法》對於婚姻權的保障應納入同性族群。換言之,台灣成為全球第21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指日可待,在追求普世價值的路上跨出了彌足珍貴的一步。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解釋爭點: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