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移民署長邱豐光,資料照。
大陸組
台灣移民署10月26日表示,為保障台灣地區兒少的最佳利益,並利大陸配偶親子團聚,內政部已修法鬆綁陸配居留規定,若大陸配偶離婚後,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並有扶養事實等狀況者,可將子女留台到滿20歲。
移民署表示,內政部修法,自10月10日起鬆綁大陸配偶居留規定,使大陸配偶在離婚後如果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可以繼續留在台灣照顧子女;此外,針對喪偶未再婚的大陸配偶申請定居的年限,也由長期居留連續4年縮短為連續2年,以衡平大陸配偶、外籍配偶在台灣的權益。移民署表示,這次修法也一併修正,使喪偶未再婚的大陸配偶,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台灣定居,也讓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的權益能夠一致,預估約有1,210人受益,得以盡早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現行規定陸配居留滿六年,即可申請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