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一針見血的指出課稅應改變「官權至上」統治思維,建立證據法規則。
社會組
【記者李樹 報導】行政法院超過半數以上的案件都是稅務案件,然而稅務案件人民勝訴率卻不到一成,問題何在?稅務爭訟以甚麼為裁判依據,才能取信於民?在台大有場以「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為主題的論壇,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一針見血的指出「證據法則」應為所有賦稅課徵依循的準繩。
陳志龍指出,租稅稽徵實務出現所謂的「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觀察」,這種不符合證據法的判斷規則,形成恣意認定,造成冤案、假案與錯案的罪惡淵藪,成為「侵害人權」的恐怖工具。他點出現今租稅法因忽略證據法則的思維,反而陷入一種迷宮,就是欠缺先有「待證事項」,也欠缺「構成要件」的基本思維,更不以「邏輯的證明」為證明法則。我國租稅實務與法治國家的證據法律思維脫離,需要確立「待證事項」、「構成要件思維」及邏輯的「證明」為基本,反覆地辯證。他呼籲要改變「官權至上」、「民權至下」的統治思維,建立清晰的證據法規則。
「我們雖然已進入了民主法治時代,但實際上台灣的法治仍還算停留在『黑暗時代』。」陳志龍提到,他的德國教授有一次來到台灣觀察台灣司法實務時表示,你們的法官像公務員,都一直阿諛奉承長官,你們的公務員倒像法官,好像他們說了就算數。「台灣的法官一天到晚都想升官,只重視長官的意見,不重視案件,以『法官獨立』的價值而言,應該是要擺脫公務員的拘束。」陳志龍呼籲我們應該催生「司法獨立」的產生。
陳志龍指出,台灣的法律人發展出一套和人家不一樣的行政救濟制度,甚麼「先行政後司法」、「民法不算、刑法也不算,行政法才算」好像在搞一套保護行政官僚的「憲法保障」,和國外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的角度完全不同。而當前稅務實務的最大問題則是在這套系統下,稅務機關說的算,解釋函令拿來當法律用;而行政法院法官也跟稅務機關站在同一邊,官官相護的結果,造成正義的偏頗。
陳志龍特別強調,「租稅證據法」是租稅爭訟的判斷依據,沒有「租稅證據法」,則沒有稅捐稽徵法的認定依據,即欠缺判斷準繩;有「租稅證據法」,才可以免除租稅爭議的偏頗與恣意空間。他更進一步指出,由於租稅不重視證據法則,台灣現在的稅制是「洪荒時代」,是「黒暗時代」,是「人吃人的時代」,這種黑暗時代的東西跟現代是格格不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