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應落實證據法則 護衛公平正義
圖一: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指出國稅局未依論理及經驗法則認定太極門弟子敬呈師父的敬師禮是贈與。 圖二: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張永明教授指出:稽徵機關必須進行調查與舉證程序,不得以他機關,尤其是追究違法行為刑事責任機關職權之行使,取代稽徵機關本身之調查、舉證與判斷。社會組
[記者李樹 報導]「身在公門好修行」,身為國家的公務員,究竟如何落實核心倫理價值-廉政、專業、效能與關懷,讓人民安心納稅?慶祝「世界公民日」,多位學者專家參與「世界公民覺醒 為人權正義發聲」-以太極門案件所涉程序及實體法律問題為例的國際論壇,其中特別邀請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與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張永明專任教授,在第三場「事實認定之證據法則證據」論壇中,透過真實際案例,說明稅捐稽徵機關應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認定事實,並呼籲公務員應本於公正執行公務,要有利不利人民都一律注意,不是只有單方圖利國庫,要讓「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
陳清秀教授談到依所得稅法來講,收入是國稅局負舉證責任,成本費用是由納稅人負舉證責任。他與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國稅局查到一家企業有內外帳,外帳收入很少,成本費用也很少,但內帳收入很高,成本費用相對也是很高,這是一體兩面,結果國稅局看了內帳之後,將它割裂適用,把收入全部當所得課所得稅,但是卻不承認成本費用,將費用剔除。他談到根據行政程序法,要根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認定事實,從這個案例國稅局違反了兩個經驗法則,一個是在認定事實的時候基本上是有利不利納稅人都要加以認定,第二個違反的經驗法則,應該退而求其次以同業利潤標準去設算他的成本費用,這樣才比較符合公平處理原則。張永明表示,基於納稅與處罰均屬對人民不利之處置,享有自由與財產等人權保障之人民,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課稅義務、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當國家行使課稅與處罰之高權行為時,必須以清楚說明,證實人民之特定行為確實符合各該法律規定,而有納稅或受罰之義務。張永明明白指出:「在保障人權之現代法治國家,無論是在課徵人民稅捐,或在處罰人民之場合,主管機關均負有相關之舉證責任。」同時「稽徵機關必須進行調查與舉證程序,而不得以他機關,尤其是追究違法行為刑事責任機關職權之行使,取代稽徵機關本身之調查、舉證與判斷。」
現在稅法的設計愈來愈複雜化,張永明認為,什麼情況下要課稅,要課多少稅,應該由稅捐稽徵機關去進行調查。時代進步了,國家掌握人民課稅資料,舉證愈來愈精準,他呼籲:「稅是每個人民都會碰到,稅捐機關要趕快承擔起舉證責任,要讓人民繳得清清楚楚,繳得心服口服。」
201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