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張永明
社會組
(記者李樹 報導) 歐盟統計局日前調查歐盟居民的幸福指數,由擁有完善的人權保障機制和民主、法治高度發展的三個北歐國家奪魁;反觀台灣推動國際兩公約施行法邁入第六年,但攸關人民重要權益的稅法,一直被詬病為停留在戒嚴時期,稅務機關說了算,無法監督制衡!在台灣大學舉辦的「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研討會中,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張永明指出,一般人可能一輩子都不會犯下刑事與民事案件,但縱使不做任何事情,行政機關還是會找上門來,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五月即將到來,每個人只要有所得,就一定會碰上課稅的議題,可見稅務機關對人民影響相當大。如果要讓人民對國家有信賴感、幸福感,證據法則在稅務行政與審判上就很重要。但課稅必須依法行政,並不是有所得就一定要課稅。
張永明指出,台灣民刑事法院會使用證據法則做為司法裁判的依據,但行政機關跟行政法院在裁量時未能採用證據法則而造成許多爭議,因為行政機關自認為行政事務都是基於公共利益,目的是良善、正當的,因此在行政法這個領域,一直在談依法行政要符合比例原則、要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但是談到證據法則真的很陌生。
國家要如何讓人民有信賴感?張永明表示,由於人民一輩子或許可以避開民刑事案件,卻無法自外於行政體系,因此「當行政機關的作為跟人民看法接近,就會讓人民覺得有幸福感。」 張永明表示,就案件來說,法律適用是法律人的專才(尤其是法官),但事實認定牽涉到人民的權益,為了促進人民對國家的信賴,證據法則在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的審理程序當中的適用,應該是非常的必要。
張永明指出,行政程序法對稅務機關當然應該適用,稅務行政上應該也要受到職權調查的拘束。目前許多稅務機關理所當然拿其他的機關(如檢調機關)移送資料來運用課稅,張永明認為,既然公務員劃分了那麼多不同的系統,表示各自有專精的部分,所以單純把其他機關所調查的內容,當做是自己做成處分的認定依據,其實是有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