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組
遠雄大巨蛋案爭議不斷,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8日下午公布的調查報告,該報告書指出,馬英九與李述德涉嫌違法圖利遠雄趙藤雄,「建請市府將本案查得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違法圖利遠雄趙藤雄部分之相關全案資料,移送特偵組等單位依法處置。另關於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圖利、背信、瀆職之刑責部分,則由本專案小組另行向特偵組告發。」
8日這個《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草稿版卻被名嘴周玉蔻卻搶先一步,在臉書PO出。
周玉蔻稍早在臉書公布《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草稿版)。內容提到,「馬英九為市長,本身並未參與議約之過程亦非議約主談人,卻於議約過程中於93年9月20日與遠雄進行私下會談,主導契約重要之爭點,且其結果顯然不利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最大利益。」光馬英九總統的部分就洋洋灑灑寫了六大點,內容詳述他圖利遠雄事實明顯。
而相關人等究竟該如何處置,調查報告寫到,「建請市府將本案查得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違法圖利遠雄趙藤雄部分之相關全案資料,移送特偵組等單位依法處置。另關於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圖利、背信、瀆職之刑責部分,則由本專案小組另行向特偵組告發。」至於北市府會如何行動,得等台北市長柯文哲下午與幕僚討論後,再做定奪。
周玉蔻臉書《調查報告書》馬英九部分以及建議事項
市長馬英九部分:馬英九為市長,本身並未參與議約之過程亦非議約主談人,卻於議約過程中於93年9月20日與遠雄進行私下會談,主導契約重要之爭點,且其結果顯然不利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最大利益。
1. 茲查,93年9月1日第三階段第二次議約之過程中,遠雄於此階段表示就營運權利部分,如有稅後盈餘願意提撥千分之一給市府,顯見遠雄至93年9月1日為止並未堅持不願給付營運權利金。然而,於93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時,李述德於會議上明白表示,「我們這條就照9月20號協商的結論…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趙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談及營運權利金時,李述德表示「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們也不要求,回到都審的程序處理。」
2. 議約小組自93年6月17日歷經十次之議約會議,就前述重要之營運權利金、地上權、住宅開發等議題多次談判,台北市政府議約小組均未放棄立場。而李述德的角色,至少至93年9月1日時,就「權利金」的立場,仍主張遠雄應支付權利金,且應每年營業額百分比計收,仍不敢退讓為零。關於市府是否協助遠雄辦理都市計劃變更的申請,使遠雄可做「住宅」使用,仍未做明確的同意,列為待決未定事項。
3. 然經過李述德在93年9月23日議約會議錄音檔顯示,李述德表示9月20號馬英九與趙藤雄會面後,權利金決定為零,且市府同意在簽約後要協助遠雄辦理都市計劃的變更。顯然營運權利金確定為零,及市府同意協助遠雄做都市計畫變更之聲請,係由馬英九親自跳過議約小組及甄審委員會而做的決定。從而可見,馬英九係圖利遠雄的主要決策者。
4. 再參酌,馬英九從一開始挑選甄選委員,即跳過幕僚所推薦的名單,自己另外以手寫指派自己屬意的甄審委員「李建中、劉宗榮、楊忠和」三人,可見馬英九係主導整個大巨蛋BOT案,重要的人事不假他手。加上其甄審委員中府內局長(主任委員)李述德、吳清基、陳威仁、林志盈、許志堅、廖咸浩、陳清秀共七人,也是馬英九親自勾選,可知甄選委員會至少有10票是其欽點的票,以確保足以通過任何議案。也可見本案馬英九充分掌握人事,而重大事項的決策,也都是由馬英九親自做成,不得諉為不知。
5. 因此,馬英九在104年4月間,記者發問時稱不是親自參與本案,顯然不實。再加上,本案簽約後,馬英九與趙藤雄在95年10月13日同上台視節目,敘說大巨蛋簽約的過程,藉以向市民邀功。從其節目所述,亦可見其主導大巨蛋乙案,依其出版的著作,談及為了大巨蛋案常與李述德交換意見。現在諉稱不知,顯然是爭功諉過,不足採信。
6. 本案巨蛋經評估年平均收入二十億以上及五十年經營權,有一仟兩百多億之現金流量,屬台北市政府重大開發計畫,自82年歷經多次計畫修正,各單位投入諸多人力、物力。馬英九既已同意組成議約專案小組並授權由李述德擔任議約主談人,從行政流程以觀,議約小組需將議約結果依規定層簽至市長,如市長有任何指示自可依合法行政流程指示議約小組研究、辦理,自無避過行政應有之流程,而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且會面後,議約內容之大異其前,確屬重大關鍵。
建議事項:一、 建請市府將本案查得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違法圖利遠雄趙藤雄部分之相關全案資料,移送特偵組等單位依法處置。
另關於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圖利、背信、瀆職之刑責部分,則由本專案小組另行向特偵組告發。
二、 甄審委員與廠商不當接觸部分,應函請公告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是否已不適合再列名為各政府機關採購案或促參案件之審議委員。
三、 關於馬英九涉嫌圖利遠雄部分,除移送特偵組偵辦其圖利罪責外,亦有政治及行政責任,依據現行憲法規定,應移請立法院審議,決定是否進行彈劾。
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