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太極門稅務案件,許添財向張盛和提到「太極門事件是你起頭的,搞了18年,是什麼道理?」許添財表示,如果財政部、國稅局是對的,怎麼會搞到18年都還沒定案呢?學者專家呼籲負有監督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責的行政法院依證據法則認定事實,徹底終結侵害人權甚鉅的萬年稅單。
社會組
(記者李誠信 報導)曾經數次被前衛生署署長楊志良痛批為史上最爛敗家部長的張盛和,在4月22日立法院財委會遭立法委員輪番質詢。立法委員賴士葆質問張盛和:「證交稅短收十幾趴,量為什麼出不來?」自認台股很健康不用吃藥的張盛和表示,台股的本質是讓廠商容易籌資,不要在意點數(指數)高低。賴士葆質問,既然說不在乎台股指數高低,為什麼要把證交稅定在900億,定在300億元就好,直批「部長,你自打嘴巴!」、「部長,你自相矛盾!」
多位委員針對房地合一、財政健全方案、以及稅災民怨等質詢張盛和。立委許添財指出,國稅局為了儘可能增加稅收,稅務人員憑想像力創意強徵稅,讓企業敢怒不敢言,「你不聽我的來協商,查你一千萬,拿二百萬來,不聽我的,擴大查你的親戚朋友。」許添財直指:「國家亂啊!權位不是這樣搞威權的。」、「國家大亂啊,必亡啊!」
針對太極門稅務案件,許添財向張盛和提到「太極門事件是你起頭的,搞了18年,是什麼道理?」許添財表示,如果財政部、國稅局是對的,怎麼會搞到18年都還沒定案呢?
太極門冤稅18年的真相
國稅局於民國86年,以太極門為補習班,弟子之敬師禮為補習班學費,違法對太極門掌門人夫婦課徵80到85年度的稅捐。國稅局唯一的課稅依據就是侯寬仁違法偵辦太極門所製作的起訴書資料。然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檢察官的陳述,屬待證事項,依法根本不能作為課稅依據。而起訴書主張太極門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為詐欺所得,請求沒收,既然要沒收就不是應稅所得,依法就不能夠課稅。
監察院91年已主動調查確定侯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案犯有違法凍結資產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應提起公訴等,且侯檢察官於監察院調查程序中,亦自承未為查核,故該起訴書當然自始無效,依法不得提起公訴,更不得作為課稅依據。
況且96年7月,臺灣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需要而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98年,無辜被告全部獲得國家冤獄賠償,更加證實太極門自始遭受重大冤抑。
98年監察院亦調查公布稅捐機關於本案有未依職權釐清所得性質,且未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部分均應注意之責等七項重大違法。
以上在在證明國稅局對太極門課稅一開始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根本是無中生有的冤錯案件!
自始不應發出的違法稅單,為何纏訟18年?關鍵就在張盛和。從89年6月擔任台北國稅局局長、賦稅署署長、財政部次長兼任訴願會主委,到101年5月擔任財政部部長,張盛和是經手太極門冤稅時間最久、涉入最深的稅官。89年12月21日之立法院公聽會,張盛和在現場聽到教育部代表陳述「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明明知悉事實卻放任下屬持續以補習班名義對太極門強徵課稅,導致冤稅持續至今。
面對立法委員許添財的質詢,張盛和一直以許委員不要聽片面之詞、不了解全貌,81年度綜所稅已經判決認定有學費等語,企圖搪塞欺騙國人。事情的全貌是,國稅局違法課徵掌門人夫婦80到85年度綜合所得稅,除了81年度之外,其他80、82、83、84、85年5個年度,行政法院都判決太極門勝訴。而81年度綜所稅,行政法院之所以誤判,完全是因為張盛和所主導的台北國稅局隱匿證據!當時受函查的太極門弟子206份全部表示敬師禮為贈與,這份證明「敬師禮是贈與」的函查資料,國稅局未依法提供訴願會參酌,亦未提供當事人辯明,且不實登載僅9人為贈與,而以台北國稅局為代查機關,所有課稅處分均引用其資料的中區國稅局,同一份函查資料竟不實登載僅5人為贈與,矇騙訴願會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才造成法官誤判,太極門就該案依法提起再審中。
不只91年已經函查證明敬師禮為贈與,100年國稅局依據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所做的2個月公告調查,調查結果全部7,401份證據也百分之百表示敬師禮為贈與,與刑事法院之判決一致,且台北國稅局於101年、中區國稅局於102年復查決定之公文書都已經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更加證明81年度綜所稅,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以太極門弟子之敬師禮為補習班學費之判決,根本是被稅官所蒙蔽的冤判、誤判,國稅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課稅處分,還人民一個公道。當時擔任台北國稅局長的張盛和,難辭其咎,至今還以片面之詞,企圖飾非掩過。
許添財委員質詢時還指著張盛和爆料,「有一次為了執行,你本身還修改公文書,把那個日期,把延緩執行、確定執行的日期提早,修改公文書提早,先下手為強,我看到公文書,發出的公文竟然能夠用立可白把它塗掉,再改日期提早執行,世界上有這種稅務人員、稅務機關嗎?」
太極門刑案於92年9月25日一審獲判無罪,台北地方法院於同年10月15日通知台北國稅局已解除資產凍結。當時的局長張盛和及承辦人員,明知資產解凍之後,掌門人夫人已被迫辦理抵押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規定根本不應再強制執行,更何況台北國稅局早在86年侯寬仁檢察官違法凍結所有現金及全部資產後,於同年又再一次違法將全部資產禁止處分,且同意延緩強制執行到11月2日的期限也還沒到。然為達執行目的,張盛和竟於10月20日發文給臺北行政執行署要求提前強制執行,且放任下屬變造文書,將發文日期倒填為10月15日(法院解凍資產之日),企圖掩飾其知悉法院已經解凍,不應再繼續強制執行之事實,以矇騙手段違法強制執行,等同盜賣人民財產。
兩年後行政法院揭穿犯行,張盛和領導的台北國稅局才以名實不符、猶如盜用國庫的「退稅」名義歸還民產,然已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失,且至今仍未歸還所欠利息。
張盛和明知掌門人夫婦之資產全部遭凍結,根本無力提供擔保,同理當然也無法處分變賣,稅捐保全根本沒有任何問題,卻還用偽造文書的違法手段移送強制執行,令人懷疑其等是否共謀個人獎金、績效、升官,而不顧人民死活?而殺雞取卵的「苛」稅方式,難道就是稅收年年超徵的秘密?
無法回覆許添財委員猛烈質詢的張盛和,竟硬拗以「委員不了解所得稅法的精神,納稅人有協力義務,國稅局可以依查得的資料核定……。」意圖混淆租稅法定主義,而遭許委員駁斥「依法課稅不是你用精神就能無限擴張的」。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之事實,稅捐稽徵機關本就有舉證責任,而且所舉證據的強度,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的程度。國稅局依法必須逐筆查核,而所謂納稅人的協力義務,學者見解認為協力義務的要求有其界限,不能無限上綱,不但要符合法治國家之比例原則,而且要求納稅義務人盡協力之事項,首先必須法有明文,並具有適當性、必要性及期待可能性。絕非容許國稅局隨便以「未盡協力義務」為尚方寶劍,恣意以「國家課稅權」為名,對人民強徵課稅,傷害國家,傷害人民。
纏訟18年的太極門稅務案件,國稅局於89年3月7日發函臺北市調查處,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顯示其發單之始就沒有依職責調查;到98年監察院調查後,依然認定國稅局未依職權釐清所得性質,直至104年3月2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以國稅局未探究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處分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為由,判決撤銷違法課稅處分。18年來國稅局假協力義務之名,規避其應盡的舉證責任,已遭訴願會、行政法院撤銷高達16次。所花費的公帑、行政資源、司法資源、社會成本已經難以計數。
張盛和在89年立法院公聽會就已經知道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當然就沒有學費的問題。然發單18年後,此次面對許添財委員的質詢,張盛和竟還侈言已經處理了92%,剩下8%認定為學費。更讓人覺得很奇怪和荒謬,事實上國稅局荒謬認定的8%學費,已再度被行政法院以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決撤銷。更加證明這是一樁自始不應開單的冤稅案件。而且歷年來,法院都判定「敬師禮」是贈與,包括刑事法院96年判決認定敬師禮是贈與、101年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也都顯示是贈與,更加證明國稅局的課稅100%都是錯的!國稅局本應本於職責主動撤銷違法課稅處分,但在張盛和主導之下,國稅局卻還堅持錯到底,選擇繼續上訴!相較於關廠工人案及大埔案,行政機關選擇不上訴以節省社會成本及司法資源的做法,敗家部長顯然把納稅人的血汗錢及國家公帑全當壁紙看。
張盛和部長口中的「所得稅法的精神」,以「精神」二字來呼攏,已經讓台灣稅災氾濫,稽徵機關的權力被無限上綱,難道國人可以容忍國稅局不論證據法則,強徵到底?難怪經濟未見好轉,財政部卻連年稅收都超徵,2008 年超徵 195 億,2011 年超徵 687 億元, 2014 年超徵1088億!部長可有看見,隱藏在數字背後沸騰的民怨與國家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