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財律師曾表示,北市國稅局將太極門弟子之間互助代辦練功服的團購行為視為營利,違法對太極門開單課稅,甚至已經認同進價等同銷貨價的情況下,逕行試算利潤並開出營所稅漏稅罰單,嚴重傷害人民對法律的信任感,衝擊司法的公信力。
社會組
(記者張森 報導) 舉凡學校班級、公司、機關團體、組織,為了整齊劃一或展現團體精神,而代辦統一的服裝、用品;或親朋好友為了省錢大作戰,一起團購食品、日常用品,其本意並不是為了賺錢營利或生意買賣,就不應有營業稅問題。
同樣的,太極門弟子自行團購練功服等用品,也是基於彼此的方便和互助而自然代辦,如果不是太極門弟子根本無法參與,與掌門人夫婦也從無關聯。而且所代辦的練功服等用品從來沒有對外販售,所以也無營業稅的問題。
國稅局僅憑行政機關陳述開單,違反程序正當性
無中生有的太極門營業稅案件,源自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民國86年,國稅局明知起訴書對同一筆金額,同時認定為詐欺所得、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乃屬嚴重矛盾,且犯罪所得依法應與沒收,根本沒有課稅問題,卻配合侯寬仁的違法起訴,未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明確性原則、以及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立法精神,等待司法判決確認所得性質,僅憑起訴書等待證資料,未依法、依職責進行實質調查、未逐筆查核,也沒有給予當事人陳述機會,即認定弟子間之互助代辦為營業行為,強徵掌門人81~85年度營業稅。違背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認定事實…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之規定。自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只是待證事項而已,國稅局不能拿起訴書當作課稅依據。臺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指出,檢察官起訴書認定是詐欺所得要沒收,就沒有應稅所得,不能夠開單課稅。國稅局當時發稅單,一開始就不對了。當時國稅局並沒有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沒有就應稅所得的部分進行傳證人、或者傳關係人來調查,是引用檢察官突擊的起訴書內容,按照法令,這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反觀陳前總統洗錢案件爆發時,財政部在2008年8月17日於中華日報公開強調:「若陳水扁的錢屬非法所得,將會被政府沒收,贈與稅就不成立。」2008年8月18日 NOWnews國稅局亦有官員公開表示:「在調查有無涉及逃漏稅問題之前,必須要回到前端,先確認資金的來源為何,如果是非法所得,依照規定將被沒入,根本就沒有繳稅的問題。」此外,在95年12月11日立法院財委會,立委質疑總統陳水扁送吳淑珍的母親王霞鑽戒,贈與稅課了沒?當時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張盛和說,據他了解,台北市國稅局尚未發文要求補稅。因為是否實際有贈與情形,包括檢調的相關單位仍在釐清,加上動產的贈與行為很難查證,因此必須等到三審定讞後,才能確定是否實際上有贈與行為。也就是國稅局始終認為必須等司法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之後,才有進一步是否課稅的問題。同樣的中華民國法律,國稅局為何對太極門不平等對待?
司法判決確定無罪無稅 應撤銷違法稅單
相較於侯寬仁自羈押翌日起,在偵查約四個月中,僅開3次偵查庭,詢問掌門人共13句話、29分鐘,法院則經由國稅局人員在內近200名證人作證,12大箱之證物逐一提示訊問,以及14名法官、8名公訴檢察官之交互詰問、調查審理,歷經一、二、三審總計10年3個月,共開58次庭,花9,570分鐘,於96年7月13日判決無罪無稅確定,足見檢察官起訴之草率。判決書並認定「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且認定並無營業賺取差價之行為,弟子間的代辦與掌門人夫婦無關。
依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均認定行政訴訟及行政機關就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應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既判事項。國稅局應本於職責主動撤銷違法課稅處分。
檢察官的起訴資料,基本上是沒有證據證明力的。尤其刑事訴訟都已經判決無罪確定,所以檢察官的起訴書所記載的任何數據,根本不可以當證據;如果國稅局拿來當證據,沒有自己依職權調查,就是違法,就是自始違反程序正義及證據法則。
監察院兩度調查 課稅處分自始違法無效
監察院於91年3月4日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詳列侯寬仁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案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8項重大違法,而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應提起公訴等。且侯檢察官於監察院調查程序中,亦自承未為查核,依法本不得提起公訴,國稅局更沒有理由直接以起訴書的事實作為課稅依據。
98年9月2日監察院以(98)院台財字第0982200593號函公布稅捐機關辦理太極門稅務案件涉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所得性質、核定之責等7項重大違法,並提出糾正,更加證實國稅局課稅自始違法!
太極門非營利團體,自始無營業稅問題
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掌門人於民國55年起陸續加入臺北市國術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武術總會、台北市道教會、中華民國道教會的永久團體會員,以弘揚中華國粹文化、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為宗旨,不是營利事業,也從來沒有營業行為。教育部更兩度證明太極門的確不是補習班。
台灣省稅務局76年稅2字第03378號函,及財政部84年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規定,氣功武術團體依法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及台北稅捐稽徵處於83、84、85年間曾經實地查核,證實太極門無販售物品情事,未曾發單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台北市政府負責營業登記之建設局,於85年11月13日也曾派員至太極門實地商業稽查,證實「現場為武術館,傳授氣功,並無營業情形」。故太極門非營利團體,自始無營業稅問題。
主體錯誤 計算反覆 課稅違法
國稅局要課營業稅之前,依法必須先查明應稅事實與課稅主體,也就是有沒有營業行為、誰是課稅對象、以及明確的銷售金額。但國稅局並未依職權查明,所以直到訴訟程序還反反覆覆,根本沒有調查證據,只是用「猜」的,用稅法的術語就是用「推估」的方法,計算營業額。但因為根本沒有「營業的事實,所以無論如何都「推估」不出實際的營業額,多次被法官要求確認金額是否正確。
因為推計課稅不能再處罰鍰,但是沒有罰鍰就領不到查稅獎金,所以國稅局竟將弟子代辦匯給廠商的款項自行解讀是進貨金額,再把進貨金額推計為銷貨金額,違法推估課處營業稅,然後宣稱這樣不算推計課稅,進而再違法推處3倍的罰鍰。令人不得不懷疑,本案是否又是獎金制度下的犧牲者?
依營業稅法並沒有可以推估營業額之規定,國稅局卻一再違法推估,嚴重違反租稅法定原則及明確性原則。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金門、馬祖分會會長林天財律師於99年9月7日接受工商時報訪問時表示,北市國稅局將太極門弟子之間互助代辦練功服的團購行為視為營利,違法對太極門開單課稅,甚至已經認同進價等同銷貨價的情況下,逕行試算利潤並開出營所稅漏稅罰單,嚴重傷害人民對法律的信任感,衝擊司法的公信力。
依法撤銷違法課稅處分,維護國家法制,保障人權
國稅局於86年就違法開單,強徵課稅至今,從未調查屬實、逐筆查核,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自始無效。甚至在繳納日期尚未開始,國稅局就把掌門人已經被檢察官凍結的財產又實施禁止處分,違反稅捐稽徵法第24條,等於人民在沒欠繳的情況下財產就被凍結,而且凍結金額已經超過本稅及罰鍰。欺人更甚的是,稅單開出後竟又再一次違法禁止處分,前後兩次禁止處分之金額總共高達本稅40倍,不僅嚴重違反比例原則,甚且分文不留,完全不顧憲法所保障人民最基本之生存權。
營業稅既為無中生有,則更無營業稅罰鍰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言,且刑事三審法院已於96年7月13日判決無罪無稅確定,並認定弟子間代辦練功服與掌門人夫婦無關,台北國稅局應遵從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本於職責,依法行政,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立即撤銷對太極門所有違法課稅處分,並撤回相關強制執行,以維護國家法制,保障人權,才能真正落實政府機關為民服務、愛國護民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