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呼籲法官,在違憲法令失效前,選擇「正面迎戰」,以憲法為念,將大法官解釋意旨注入個案裁判中。
[記者張森 報導]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於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全球化時代的法治發展」研討會,針對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法律或命令,採取「定期失效宣告」解釋模式,造成人民「贏了大法官解釋,卻輸了法院官司」,錢建榮呼籲法官,在違憲法令失效前,選擇「正面迎戰」,以憲法為念,將大法官解釋意旨注入個案裁判中,才是法官回應大法官用心良苦的直接作為。
憲法第171條第1項及第172條分別明文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大法官基於權力分立與民主原則,為尊重代表民意的立法權,並維護法安定性,避免法律真空,造成的不平等或更大危害,因而對於違憲的法律或命令,採取「定期失效宣告」解釋模式,給予立法者有制定合乎憲法意旨,以取代違憲法律或命令可能性的時間與空間,卻形成人民「贏了大法官解釋,卻輸了法院官司」,無法獲得實質救濟的難以理解現象。
錢建榮法官以幾年前引發社會注意的真實故事「流浪法庭30年」其中二位主角張國隆、柯芳澤聲請冤獄賠償為案例,二位老人家聲請冤獄賠償遭駁回確定,轉向大法官聲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例外不賠之規定違憲,經大法官於99年1月29日作成釋字第670解釋,認為該條款與憲法比例原則有違,宣示「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依上述「違憲但期限前仍有效」的邏輯,只要立法者於期限前不修正刪除該違憲條款,該條款至少還可以用2年,所以二位老人家聲請再審,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仍然再次駁回其聲請。再次駁回理由謂:「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未另定失效日期者,固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但解釋文另定有失效日期者,自應從其明定,至解釋文所定之日期屆滿時,始失其效力。」換言之,於解釋文內所定失效日期屆滿前,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雖然已宣告違憲,卻仍屬有效。
這就是所謂人民「贏了大法官解釋,卻輸了法院官司」,無法獲得實質救濟的難以理解現象,也凸顯「司法違憲審查制度」催生的重要及立即性,唯有讓普通法院的裁判接受大法官的「憲法的眼睛」審查,建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各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等終審法院的法官,才會習於也願意以憲法思考,有助於培養法官的憲法意識,足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可作為國家用來制裁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違反憲法行為的最佳機制。
錢建榮法官表示,「流浪法庭30年」二位老人家歷盡艱辛,以十足的毅力打贏憲法解釋,卻仍然輸了冤獄賠償官司!最後依賴立法者,為其量身訂作溯及既往適用的規定,重新制定刑事補償法才解套,並順利獲得相當賠償,而非由司法權依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來操作適用。
為改善上述現象,對法官於個案上的因應與適用,錢建榮法官提出二項建議:一、靜待違憲法律修正後再行審結。二、於違憲法律未失效前直接適用大法官解釋意旨。
錢建榮也坦承在過去實務上,很多法官不看大法官解釋,行政機關更是如此,所以有些經大法官違憲解釋的法令10年、20年、30年,都沒改!錢建榮並在報告中寫道:「試想,所有的法院與法官,其審判的權力都是來自憲法,法院若不知道認真對待憲法,是不是忘本?荒不荒唐?」故錢建榮呼籲法官,在違憲法令失效前,選擇「正面迎戰」,以憲法為念,將大法官解釋意旨注入個案裁判中,才是法官回應大法官用心良苦的直接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