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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森 報導] 12月是人權月,台灣的司法人權調查結果,認為有退步的指數仍高達48.1%,是自2006年以來被評估為退步最多的一年,專家解讀指出,法院「遲到的正義」難謂正義、法院的「定紛止爭」功能未能在合理期間內及時發揮,使人對司法失去耐心及信心。12月20日晚間六點到七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型男大律師》播出一場「論有效救濟與人權保障」論壇,多位專家學者從司法與稅務行政程序分享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權利就不是真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憲法分成國權跟人權,所以不論是行政程序法或者稅捐稽徵法,都不能夠偏離人權保障的範圍。黃俊杰強調稅捐不應該單純只從財產權的面向思考,因此對於人民繳納的稅捐事後進行補徵,不能夠再用過去認為是同種類的處分,而是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稅捐補徵的行使,每案都是一個個案正當程序的行使,因此事前的程序合不合乎稅捐稽徵法和行政程序法的稅捐要求,如果不合乎正當程序的稅捐處分,有些雖然經過判決確定,但是課稅的基礎事實如果是錯誤的,就代表事前的程序有重大的瑕疵。黃俊杰認為政府應該重新思考與反省,是不是稅捐的補徵處分源頭出了問題?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提到,過去臺北市訴願會審議人民勝訴率大概只有10%,到84年時訴願會的委員多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組成,人民的勝訴率高達40%,顯示過去訴願會都是政府官員組成,觀念難免比較保守、官官相護,人民確實很難獲得有效的行政救濟。陳清秀指出,台灣的租稅法學,行政法學,相對其他國家還是落後,研究成果非常少,所以必須要鼓勵學術研究,過去東吳大學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每年都會合辦研討會,找學者專家、法官共同討論,讓法官也有機會在職進修。但是今年立法院在預算審議時,卻質疑司法機關為何要辦研討會而刪減了這筆預算。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吳景欽指出,再審在台灣是最沒有效的救濟,也是最不保障人權的制度,開啟再審,判決一旦確定要推翻很困難,而且一個國家的再審比率太高,也會被質疑國家的司法出了什麼問題?吳景欽強調,再審的法律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法官自己解釋,修法的結果還是一樣,重點不在法條的問題,而是要回歸人的問題,如果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心態不變,法律再如何修,對於保障人權來說都是空的。
違法行政處分的效力要怎麼解決?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指出,基本上有權利必有救濟,但在行政救濟過程,訴願決定及行政法院判決經常未作終局裁決,而將案件再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但原處分機關卻做不出來合法的處分,結果人民花了幾年心思在行政救濟,最後還是沒有得到救濟,簡直是浪費當事人的生命與金錢。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可以撤銷原行政處分,政府卻從來都不做,空有這麼好的制度,可是使用制度的人卻沒有得到好的訓練以及沒辦法體會到人民的痛苦,讓制度的設置美意落空。201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