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金鼎投信結構債案高院判決甚感不服
張平沼期待最高法院釐清真相還他清白
萬來
對於前金鼎投信結構債案,有關高院判決當事人張平沼甚為不服,他對於法曹忽略他的有利供詞以及金管會未依法行政過河拆橋,深感憤怒痛心,他期盼最高法院能針對事實釐清真相,還他真相,還他清白!
外界對於高院的本案判決議論紛紛,有待最高法院另為適法的救濟,以召公允。
以下是張平沼所發布的新聞稿內文:
針對今日台灣高等法院就金鼎投信結構債案對於本人等所作的違法判決,本人等深感憤怒、痛心。
本人任職金鼎投信期間,專業經理人依金管會指示,建議本人處理結構債之作法,免去基金投資人損失,卻使本人等無端受累,冤屈難伸。原本期待高等法院法官能體察當時背景及交易實務,還本人等清白,未料法官竟受元大證券結構債案有罪判決之影響,刻意忽略本案有利本人之證據、專家證人證詞、交易慣例等,以及本案與元大案全然不同之事實,草率為本人等有罪判決,本人實難忍受,謹澄清並聲明如下:
一、 本人係由專業經理人依金管會指示建議以搭配結構債附條件交易之方式,處理金鼎投信所屬基金之結構債。有關結構債附條件交易之擔保成數,到期續作之安排,均符合交易慣例,並無違反任何法規。而其處理結果,非但免去基金投資人損失,更使協助本案承作附條件交易之金鼎證券獲得一億餘元之可觀收益,本人等並無獲得一分一毫之利益,甚因金鼎投信負擔全部責任,反使本人對金鼎投信之投資損失殆盡,何來背信之有?
二、 結構債事件乃當時金管會部分委員造成之歷史共業,此為多數投信業者所面臨之難題,元大投信為此亦有涉訟。惟本案與元大投信案相較,實有天差地遠之別。依另案判決,元大案係因元大投信股東將其股份出售予元大證券,免除其股東應承擔之損失,進而造成元大證券損失,而本案則係由金鼎證券承作結構債附條件交易,並未取得金鼎投信股份或買斷結構債而造成金鼎證券之損害,且本人及金鼎投信係透過增資方式支付移出結構債之利差,並使金鼎證券因此獲得一億餘元之利益。倘因元大案三審判決有罪確定,即不明究理將本人等亦同為有罪判決,絕不公平!
三、 本人因信賴政府,遵守政府指示處理結構債,也因相信、尊重司法而勇於面對審判,卻因法官誤解必須與元大案為相同處理之顧慮及其他不明原因,而遭此明顯違法之判決,在此環境下,試問本人及其他企業經營者究應如何適從?
四、 本人出身教職,曾任職司法、近年亦擔任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等公益職務,向來將「守法」、「誠信」奉為行事圭臬,卻因奉行政府政策而遭有罪判決,使本人等無端受累,令人難以接受,雖然如此,本人仍堅信司法終能辨明是非、體察實情與尊重商業判斷之能力。本人將依法上訴,希最高法院法官能還原事實,釐清真相,還我公道,還我清白。
圖:金鼎投信結構債案痛心高院判決甚感憤怒,張平沼發表嚴正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