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
行政院會25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社會團體法」草案,擬鬆綁申請辦法為「登記制」,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在修法完成前之申請案,仍依原辦法繼續走完,而將來登記制實施後,如果名稱出現雷同、混淆、不雅者,例如違反善良風俗、名稱易被誤認為是政府機關的情形,仍有原條文第六條規定辦法可依循或廢止。
內政部指出,現行社會團體的組織及運作受人民團體法規範,該法雖歷經多次修正,但其內容仍以高度管制思維管理社會團體,經司法院釋字第479號等解釋認為相關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意旨不符。考量蓬勃發展的社會團體為台灣社會的重要資產,政府應給予相關培力措施,另鑑於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的屬性不同,有必要單獨規範「人民團體法」有關社會團體的組織及運作,因此擬具「社會團體法」草案。內政部表示,該草案除將社會團體的設立由原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外,在管理面則予鬆綁採低度規範,尊重團體自治,給予相關促進發展措施,同時強化公共監督,以期提供人民更寬廣的自由結社環境。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登記為社會團體之辦理期限、方式、應備文件及應登記事項。(草案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