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
新北市新店區現年 50 多歲的傅姓菜販,6 年內逃漏稅加罰鍰共計1 億 3,900 餘萬元拒不繳納,經執行署台北分署查出其欠稅期間有處分、隱匿財產的情形,認有能力繳納該稅款,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但遭駁回,嗣迭經抗告、再抗告,經最高法院 2 度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終於在第 4 次審理中自為裁定,於9 /14 日裁定准許管收,旋於17日上午拘獲義務人,並解送至臺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
本件義務人因 89 年 9 月 1 日起至 95 年 8 月 31 日止,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銷售貨物,滯納 89 至 95 年度營業稅及罰鍰等相關案件合計 1 億 3,900 餘萬元,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移送本分署執行。案經台北分署承辦行政執行官深入調查後發現,義務人自欠稅年度 89 年起,竟有資力以匯票、旅行支票等方式,陸續匯出美金 230 萬餘元到國外,並有疑似利用人頭收款,再將款項匯回義務人胞兄國內帳戶作為義務人日常生活開支之用,以規避財產被執行的情形,故認義務人有處分、隱匿可供執行財產及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的管收事由,從而於去年 1月間向臺北地院聲請管收,惟該院當時並未裁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