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表示:太極門冤案檢察官起訴的資料沒有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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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樹 報導】 課稅攸關人民的財產權與生存權,報稅季節將至,稅捐機關開稅單是否有講證據法則,也成為最近報章的熱門話題,在臺大舉辦的「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學者專家以「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為探討主題。與談人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中興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李惠宗認為「課稅」的問題涉及到訴訟權跟財產權是最多的,這兩個基本權在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稱之為「制度性保障的基本權」,必須透過「組織」跟「程序」來保障,否則很快會被掏空。而訴訟權的保障最重要的是公正的第三者,這是司法獨立制度存在的目的。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都有證據能力的問題,也就是有調查合不合法的問題。李惠宗以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子,刑事訴訟沒問題,但在行政程序上卻有一個問題--檢察官的起訴資料,基本上是沒有證據證明力的。尤其刑事訴訟都已經判決無罪確定,所以檢察官的起訴書所記載的任何的數據,根本不可以當證據,如果國稅局拿來當證據,沒有自己依職權調查,這會站不住腳的,可是實務上國稅局常常會這樣做,太極門稅務冤案就是這樣發生的。李惠宗認為太極門蒙冤十八年,是一個非常重大的人權侵害的案件,稅務人員的素質以及遵守國家法令方面還有很多的進步空間。
欠稅可不可以用限制出境做為稅捐保全的措施?李惠宗提到限制出境的合憲性問題,從比較法的觀點來看,德國也有採取欠稅可以限制出境的措施,但是他加一個重要的件,就是法官保留原則,換句話說要經過法官的認定事實裁定之後才可以限制出境。但我國現行的制度是根據稅捐稽徵法二十四條,只要國稅局移送出去交給出境管理局就可以直接把人限制出境,沒有法官保留原則,也不用向法院申請,高度侵害人身自由、行動自由的限制出境措施,如果在程序上沒有比較嚴謹的保護,其實對人權的保障是有疑慮的。
李惠宗表示,因稅務案件造成限制出境案情況,包括個人、包括公司的負責人,這種情形非常多,以限制出境來做為保全稅捐債權的一種手段,程序上也應該適用於法官保留原則,以確保限制出境的措施不會被濫用,否則又是一項對人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