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
考試院院會7/30日通過試場規則部分條文及監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明文禁止攜帶穿戴式裝置及通訊器材進入考場。
考試院說明,這次修正是配合典試法修正及實務作業需求。考量穿戴式裝置日漸普遍,增列應考人如於考試中將穿戴式裝置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的規定。
同時為防範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傳輸試題或攝錄考試過程,增訂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至口試結束前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器材及設備,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口試成績3分至5分規定。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