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表示,太極門案件已經拖過18年,對人民來講,是個折磨,國家應該有責任塑造一個良好制度,阻止這種事情一再發生!
(記者林芯瑩 報導) 聯合國於2011年訂定7月30日為「國際友誼日」 (International Day of Friendship),指出人民、國家、文化和個人之間的友誼能夠激勵和平努力,實現文化多樣性。可見文化非常重要,透過民間文化交流,建立國與國之間良好的友誼關係,台灣才能不被國際社會邊緣化。長期以來太極門親善文化訪問團積極以文化交流建立國際友誼,2000年應邀參加雪梨奧運文化展演,時任台北巿長馬英九讚譽:「太極門讓台灣站出去,讓世界走進來!」
日前舉辦的呼應聯合國「國際友誼日」2015和平文化國際論壇中,多位學者均以太極門冤案為例,深入談到政府應落實兩公約之公政公約第18條的精神,對宗教團體、文化團體應給予最大程度制度性保障。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表示,宗教信仰、宗教儀式,以及宗教的各種現象等等,本來就是一個國家文化相當重要的象徵,且於兩公約公民政治權力第18條也保障「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的規範。
司法院釋字第490及573號解釋均針對宗教信仰自由作出解釋,宗教信仰分為內在信仰的自由,及外在信仰的自由,而內在信仰的自由是不能被限制。第573號解釋更進一步指出,內在信仰與外在信仰的行為自由,有時候沒有辦法截然劃分。吳志光指出,大法官已指出,國家除非有極為正當的理由,否則不得恣意去限制,因為這牽涉到人民宗教信仰。
吳志光表示,在兩公約施行之前不管那一個執政黨都試圖想要提出「宗教團體法」,不管是行政院版或立法委員版,尚有很多問題未解。故「宗教團體法」至今台灣尚未完成立法,所以只能引用兩公約之公政公約第18條。
令吳志光感到擔心與質疑的是,掌握權力的人無視於兩公約之公政公約第18條、無視於大法官573號解釋,而自行規範甚麼樣的宗教才能合理化、制度化跟正常化。以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本案於行政法院撤回國稅局處分,卻又發回財政部國税局另為適法處分後,就沒完沒了,為什麼呢?主要是行政機關於實務面不理會司法機關,或是稅務機關自我省察、自我更正、自我認錯等能力的迷失。尤其是「社會矚目」案子經常拖很久,沒辦法解決,為什麼?「曾經有位檢察官說,不是他要上訴,而是長官一定要他上訴,已經判兩次無罪了,還是要上訴。」吳志光表示,行政機關被法院撤回那麼多次了,怎麼還是就原來的事實認定處分?太極門稅務冤案已經有18年的歷史,刑事三審皆判無罪,很多民意代表及專家學者等,都覺得是稽徵機關濫權,照理講應該沒有「社會矚目」的顧慮或壓力,應該結束這個案子,而不是繼續提告。
吳志光有感而發表示,為解決稽徵機關濫權起訴人民,基本上應該從制度面改革,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在法院,如果是明確贈與,就不再撤回稽徵機關,使其另為適法處分,而是由行政法院做終結判決,以一次解決紛爭為佳。
吳志光指出,稽徵機關這種漸進式的查稅方式,對於稅務爭議的處理,實在擾民,稽徵機關對納稅人訴訟,已構成納稅人基本人權的傷害,而行政機關的效能,是否能凌駕於人民基本權,是值得思考的問題。他認為太極門這個案子已經拖過18年,對人民來講,是個折磨,國家應該有責任塑造一個良好制度,阻止這種事情一再發生!行政稽徵機關如果沒辦法做到,司法機關應該要做終結判決,而不再由行政機關歹戲拖棚,更何況問題根源在於,太極門不是一個普通的商業團體的商業行為,而是一個文化團體、宗教團體,在釋字第573號解釋精神下,國家應該要用最大的自我克制力,在法律規範上,盡量讓宗教行為自由,讓文化團體生活能夠受到國家法律的最少限制。「因為畢竟這是人民發自內心的,如果沒有內在信仰自由的基礎,哪來外在的行為?」吳志光認為稽徵機關一再地透過其他的國家法律恣意的濫權解釋,其實是不符合兩公約公民政治權力第18條的精神,且對宗教或文化團體制度性保障是很大的傷害。
據許玉秀大法官在釋字第573 號解釋中協同意見書特別提出之見解:「固然,財產關係屬於一般經濟生活之一部分,宗教團體與其他法人團體一般,亦需經營一般之經濟生活,唯並非因此宗教團體即應適用一般經濟生活所設計之一切法規範,如國家介入宗教組織之財產管理,斷無不涉及其內部運作之理,而難謂於宗教組織自主權無所侵犯。」表達了國家不可以干涉宗教團體的組織自主權。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與會表示,我們在談文化的時候,會談到文化認同,主體性表示有一群人他們有共同的信念、共同的價值觀、共同的目的,他們在生活中表現出特別的行為,這時很可能要加以保護,不能用自己想的,或這是我們過去不熟悉的方式而去否定它。鄧衍森提醒,我們國家的法律往往因沒注意到文化的認同,而給予負面的評價、負面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