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
[記者張森 報導]最近頂新案一審判無罪;合宜宅弊案,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為了標得建案,三度行賄曾任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的葉世文,臺灣高等法院於2015年12月25日二審宣判趙藤雄2年徒刑,支付公庫2億元後,緩刑5年定讞。我國司法是否如民間流傳:「有錢判生,無錢判死」?2016年1月24日(週日)晚間6點快樂聯播網台北台FM89.3《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邀請到力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曾經擔任檢察官與代理檢察長的張振興,剖析合宜宅弊案,探討司法改革的方向。
民間有一個觀念:「一審判重,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張振興認為,現在確實有一些恐龍檢察官,問案態度不好,批評、尖酸,被送監察院彈劾,也有一些恐龍法官,開庭話太多,常常拍桌子,做小動作暗示賄賂等,但不是普遍性,也有辦案很認真的,他認為檢討司法改革還是人的因素,司法官不是神,判決不對,大家拿來檢討,不要一昧的抹殺司法,一步一步一定要改進,把壞的淘汰掉,這是正確的司法改革,這點他認為法律人有責任來宣導。
針對遠雄趙藤雄被判緩刑一事,張振興表示,按規定,給緩刑的條件應衡平類似案件,依犯罪獲利的比例給予處罰,但合宜宅弊案2億怎麼定出來的法官並沒有交待。而是否如民眾認為會淪為中世紀「贖罪劵」的情況,有錢的人捐錢就不用坐牢,沒錢沒勢然後就得去坐牢?張振興表示,不全然如此,經濟上弱者大概所犯的案較小,罰金、公益金也相對較低,有些不得易科的案子,如果是判六個月以下,可依比例原則用勞動服務代替,這些都要從個案去判斷。
高等法院認定趙藤雄犯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張振興認為,如果檢察官起訴是違背職務的行賄,結果宣判變成不違背職務的行賄,這第一審的檢察官,尤其公訴檢察官要負責了,他上訴絕對要上訴這一段,這落差太大,恐怕要把原始的起訴內容,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檢察官有沒有上訴?因為違反他當初起訴的法條,他當然要上訴,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
有人質疑,以林口A7的合宜案來看,營建署起初公告招標的條件讓所有的廠商都覺得無利可圖,沒有人要送案,但最後這4家得標廠商重新再議約的條件卻完全不同,遠雄拿到了離捷運站最好、最大的那一塊土地,容積變了,條件變好,如果不違背職務或洩漏底價,為何要收賄?針對這點張振興指出,檢察官可以針對這些蒐集資料,有新事證可重新起訴,那就跟原來事實不一樣,可以重新翻案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