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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28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補償,修正為機場「附近地區」。
交通部表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自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99年5月1日施行後,曾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月31日施行。為配合「民用航空法」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第37條,考量航空噪音影響區域應係屬補償性質,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且明定得以現金發放;另考量對象範圍的因地制宜性、使用彈性及實際意涵,刪除60分貝噪音線範圍的相關規定,因此擬具該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47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