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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16日表示,去年10月1日台灣遭歐盟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黃牌名單),給予我國6個月改善期限。漁業署表示,就歐盟最為關切的法律架構部分,經參考鄰近國家相關法令,並納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跨界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規定的協定等國際法規之精神及相關要求,研擬遠洋漁業條例,併同漁業法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完成初步審查,經行政院核定後,即可送立法院審議。
漁業署說明,倘前述遠洋漁業條例儘早通過立法,將可強化我國漁業法律架構及規範,另該法將以高額罰款或刑罰作為主要罰則,搭配收照、廢照及沒入漁獲、漁具、漁船等管理手段,並對累犯加重核處。倘漁船涉及非法捕魚、洗魚等重大違規,則依漁船大小提高罰款額度,最高達3,000萬元,以增加嚇阻力,再犯者罰款甚至可增加1.5倍,達4,500萬元。
此外,為避免我國人以外國籍漁船從事重大違規行為,規避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之規範,將船籍移往外國,本次併同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將國際上關切之管理原則納入規範,並新增重大違規之態樣及處罰,除其處罰額度與前述國籍船相同外,並對於從事洗魚者,則處以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漁業署相信,透過這些法令的修訂,可有效遏止非法漁業活動,展現打擊非法漁業決心。
漁業署又表示,歐盟於去(2015)年10月1日將我國列為打擊「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並建議我國採取11項行動計畫,以強化我國管理措施。為落實與歐盟合作打擊IUU漁業共識,針對歐盟建議應採行之11項行動計畫,可歸納為「法律架構」、「監測、管控及監督(Monitoring,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MCS)」、「可追溯性」及「國際合作」等4個面向。除前述修訂法令外,同時推動多項改善措施: 1.研訂遠洋漁業國家管控及檢查計畫,2.推動遠洋漁船裝設電子漁撈日誌(e-logbook) 3.推動指定國內外港口轉載或卸魚措施。
漁業署說明,將爭取儘速自歐盟打擊IUU不合作黃牌名單中除名,並請漁民朋友、產業團體,務必配合該署推行之強化漁業管理政策,以健全我國漁業管理制度、維護漁船作業權益、漁業資源永續利用,使我國漁業產業得以持續在國際水產品供應鏈上扮演重要角色。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