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分配條款 竟要員公告老闆!?
財經組
(趙秀蘭報導)公司法去年修訂年度獲利依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經濟部要求全國65萬餘公司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變更登記,但並無罰則也無配套及宣導。立委管碧玲質詢揭露,經濟部竟以函釋說公司不配合變更章程「屬私法範疇,可循司法途徑解決」,意思是要員工告老闆!且公司變更章程進度嚴重落後,委員會通過管碧玲提案要求財政部免徵變更登記規費。
管碧玲指出,經濟部在去(104)年5月20日公司法修訂施行後,6月11日以函釋要求全國公司於105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修正,也在該函釋具文『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係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不做為造成,屬私權範疇,可循司法途徑解決』,等於承認當時的倉促修法無罰則,只能靠員工告老闆,而且還要年年提告;這條當時被稱為加薪四法之一的盈餘分配條文,果然如所料的是看得到吃不到,而且相當荒謬。
管碧玲進一步指出,全國應依法辦理變更公司章程之公司總數為653,205家,至上月(3)底止,僅有105,836家完成變更登記,完成率為16.2%;等於九個月來平均每月僅有11,760家完成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以此效率還需46.5月才能達成,六月底前各縣市公司變更登記作業恐會大爆量塞車;而且就算不變更,經濟部也沒輒。
管碧玲認為,六月底登記截止後若還有嚴重落差,不只是跳票問題,政府威信更將受損;她指出,規費法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主管機關得免、停、減徵規費之彈性,為能加速54餘萬家公司完成章程變更,經濟委員會通過管碧玲提案,要求經濟部立即擴大宣傳,二周內內提出配套、一個月完成免徵章程變更登記規費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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