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組
台新金控主張其就彰銀經營權與財政部存有契約之訴,4/27日宣判,對於部分媒體報導財政部宣稱在彰銀案取得「部分勝訴」理賠敗訴。台新金控發言人林維俊表示:財政部過去ㄧ直主張與台新金控沒有契約關係或經營權僅限ㄧ屆,案經台北地院判決契約關係確實存在,且持續有效,未來財政部也不得妨礙台新金控取得彰銀經營權,此部分應屬台新金控勝訴。至於台北地院提到不必改派董事及賠償165億5800萬元本息部分均判決駁回,台新金說,這本來就是契約確認之訴的附帶訴求,並非訴訟的核心。
林維俊指出,向政府提起訴訟為民間企業無奈且十分不得已的做法,財政部公然毀約,強奪於其公告、公函中明確承諾移轉給台新之彰銀經營權,已損害政府信譽。該公司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台新金表示,民間企業本應期待「政府對於自身公告、公函誠信履約」,竟然需要耗費如此龐大的司法資源才得以確認,台新金控深感沉重及感慨,也為台灣的投資環境感到憂心。
台新金並發表聲明如下:台北地方法院今日判決確認台新與財政部間契約關係存在,足證該公司依據94年公告及公函而主張與財政部間具有民事契約關係為有理由,台新金對此部份表示欣慰。
財政部94年公告已明載「財政部同意支持所引進之金融機構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94年公函並載有「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財政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將不改變由得標投資人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