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委會通告 過境港澳攜帶電擊棒恐觸法 社會組
陸委會今天通告,暑假旅遊旺季來臨,如果前往港澳,不論是旅遊或僅於港澳轉機過境,切勿攜帶電擊棒、噴霧器等當地政府列為禁止持有的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而影響行程。
陸委會說明,依香港法例,電槍類裝置如電擊棒、TASER電擊槍等係屬槍械,持有或隨身攜帶此類物品即屬嚴重犯罪行為,違者可處罰款或判監禁。此外,瓦斯噴霧器含胡椒噴霧唇膏、伸縮警棍含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及梳子刀等物品,在香港也被視為具攻擊性武器,如持有即屬違法。在澳門,亦有類似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