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組
行政院長林全14日在行政院會表示,有關菲律賓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已於105年7月12日作出判斷。從仲裁形成過程到判斷文發布,有以下三個不恰當,他並指出台灣有四個主張:
一、 以「中國臺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不當稱呼我國,貶抑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之地位。
二、 仲裁庭擅自擴權,將非仲裁標的之太平島法律地位認定為岩礁,嚴重損及我國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之權利。
三、 仲裁庭於審理過程中,未曾邀請我國參與仲裁程序,也從未徵詢我方意見。因此,本案判斷我國政府完全無法接受,且對我國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林全指出,我國有以下四個主張:
一、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政府將持續固守南海諸島、捍衛主權,對任何可能損及我國利益之情勢毫不退讓。
二、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方式和平處理南海爭端,並且願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並共同保護及開發南海資源。
三、臺灣應納入多邊爭端解決機制。我國是任何未來南海多邊和平爭端解決機制不可或缺之一員,倘若我國未被納入該機制之內,將無法發揮真正解決爭端之功能。
四、我國希望能迅速與相關各方展開多邊對話,並就南海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打擊海上犯罪、人道援助與災害救援等非傳統安全議題建立協調及合作機制,共同為南海區域和平與穩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