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組
行政院29日發布,原住民族委員會簽請行政院明定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行政院予以同意。
原民會表示,為彰顯原住民族的地位及權利,聯合國在1994年12月23日將每一年的8月9日訂為世界原住民族日;加拿大定6月21日為原住民族日;芬蘭、挪威及瑞典等3國為2月6日;美國則有阿拉斯加州、猶他州、華盛頓州西雅圖市,將原本的哥倫布日10月12日或10月的第二個星期一改為原住民族日,國際間均有例可循。
原民會指出,國民大會於1994年7月28日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其第9條第7項規定:「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增修條文於1994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回應原住民族10年來的訴求,正式將沿用40餘年之「山胞」正名為「原住民」。其後,並於1997年第四次修憲時,進一步將具有集體權屬性的「原住民族」入憲。
原民會強調,以原住民入憲之日作為原住民族日,有三個重要意涵:首先,「原住民族」是自我決定的名稱,是族群主體意識的建構,也象徵自尊的重建及社會正當地位的追求;其次,正名運動的歷程,原住民族所爭取的,不僅是「名稱」的自我決定權,也包括自治及土地等核心的固有權利。最後,原住民族日提醒我們,臺灣有其綿長久遠的歷史,至少六千年前,原住民族就已經在臺灣,並發展出多元而獨特的文化,期盼國人都能尊重並分享優美的原住民族文化。